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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解读
林业种苗是现代林业的源头基础和战略资源,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林业部门开展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保障国土绿化公益性造林苗木供给的重要抓手和平台。我省2011年率先在全国出台了《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截至目前,共有各级林业保障性苗圃60家,其中省级18家、市级45家、县级14家(同时为省市级的17家),累计为我省国土绿化公益性造林输送了近2亿株优质壮苗,显著提高了我省育苗水平和造林质量,有效提升了我省种苗保障供应能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相关政策的变化,林业保障性苗圃有了新的目标和要求。为此,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办法》共十五条,分别对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定义、职责定位、监管主体、扶持政策、认定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认定程序、违规处理、考核评价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保障性苗圃的定义(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承担公益性造林绿化种苗等培育任务的苗圃。
关于职责定位(第三条)。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当按照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其种苗管理机构下达的育苗计划开展育苗工作。按照规定使用良种种子(或穗条)育苗,严格落实苗木质量管理、检疫、标签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并鼓励实行标准化生产,承担新品种培育,开展育苗新技术研发应用。
关于监管主体(第四条)。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关于申报认定程序(第八、九条)。申报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应当申报条件提供材料,逐级上报,由省林业局认定。
关于考核评价(第十一条)。对认定的林业保障性苗圃实行考核评价,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原则上按照三年一次进行评价。